首页  
北京率先出台个税自行申报细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30日证实,该局已于日前正式向各区县地税转发了国税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并就有关问题做了8项补充通知。

  通知要求,北京市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

  其中,“年所得”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对广大工薪阶层来说,指的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即,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新华社电 

 

 

 

  北京市西长安街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B 座4D电话(010) 66275226/5228 传真:(010) 66573020   Email:hclz@fabpo.com    
服务条款 隐私声明  © 2005-2008  北京华财理账顾问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6003269号 MyC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