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
 首页  
 关于我们  
 审计评估  
 税收筹划  
 记账报税  
 财务顾问  
 会计外包  
 商务咨询  
 会计人才  
 联系我们  
 创业板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代表处  
 网站地图  
 ISO9001:2000 & ISO27001:2005国际认证专栏  
 税务风险评估专栏  
 HOME  
 2010华财财税服务产品手册  
 华财融资首页  
 企业解决方案  
 金融机构解决方案  
 数据安全  
 加入合作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登陆入口  
 规模企业融资平台登陆入口  
 金融机构平台登陆入口  
 服务机构  
 隐私声明  
 使用条款  
 合作单位  
 网站地图  
 行业动态  

 

  首页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九 

例解九、小卫2006年有以下几项收入:
1、2006年度承包某市A服装厂,分别在6月、12月两次取得承包收入50000元、60000元,预缴个人所得税11000元、12000元。
2、当年被评为地级市劳动模范,奖金30000元;
3、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孳生利息2000元。则2006年度终了小卫该如何申报?

    答:(一)取得每笔收入时

1.承包收入年终汇算清缴
(1)税款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50000+60000-1600×12)×35%-6750
=25030元
年终应补税额=25030-(11000+12000)=2030元
(2)申报内容:《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
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纳税取得应税收入,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报送《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3)申报地点:A服装厂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申报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2.地市级奖金收入
因地市级奖金收入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范围,故应由发放奖金的部门在发放奖金时,按“偶然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30000×20%=6000元
3.储蓄存款利息收入
储蓄存款利息由银行结付利息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2000×20%=400元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1.年所得的计算
对小卫而言,全年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三个项目。所以,
年所得=年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年偶然所得
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年所得时,其中: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年所得=经营利润
=50000+60000=110000元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00元
(3)偶然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年偶然所得=30000元
综上,
2006年卫某的年所得=110000+2000+30000=142000>120000元
因此,2006年度终了后,小卫除进行上述第一项收入的申报外,还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2.申报内容:《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申报表填写略)。
按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申报地点:A服装厂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按照《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申报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按照《办法》第十五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注释

    经过上述分析后,小卫在2007年1月1日—3月31日期间,除了要进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外,还应该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服务机构     隐私声明     使用条款     网站地图

北京市西长安街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B 座4D电话:4006501919 传真:(010) 66573020   Email:fabpo@fabpo.com     
  © 2005-2009  北京华财理账顾问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60032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