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例解一、年所得中是否包含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三费一金”)可以不计入年所得12万元之内,具体标准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因此,在计算年所得时,如果工资薪金收入中含单位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在计算年所得时应将其减除;如果工资薪金收入中不含这部分收入,则不用再减除(以下例子假设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均不含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且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均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
例如:王某2006年每月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不含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单位和个人按月分别缴纳了住房公积金2000元、“三费”430元。其中,住房公积金2000元超过了按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的免税限额(800元),超过800元的部分,应并入年所得范围内,其他三费均未超过免税限额。则王某年年工资薪金所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所得=[10000+(2000-800)—800]×12=124800(元)
|